⒈ 從前的法律條文。
引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陳羣 ……中郎 黃休、荀詵 等刪約舊科,旁采 漢 律,定為 魏 法?!?br />《宋書·武帝紀下》:“杖罰雖有舊科,然職務(wù)殷碎,推坐相尋?!?/span>